绝招:货车10大典型非法改装行为快速识别技巧!
货车10类典型非法改装行为快速识别技巧
文/邹彪 邓新源 刘学军 罗云智
(1.湖南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办;2.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3.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4.山东省滨州市交警支队)
前 言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问题业已成为交通安全行业“癌症”级别的顽瘴痼疾,近30年久治不愈,而伴随超限超载最显著的违法行为即非法改装。本篇梳理当前货运车辆最为常见的10类非法改装情形,并结合工作经验,总结出快速发现非法改装货车技巧,以期路面公安交警、交通综合执法的同志提升发现非法改装车辆的效率,从末端推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概念梳理
所谓非法改装车,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3.4规定,非法改装车 illegally-retrofitted vehicle,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处罚指引】10870-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目录
一、加高货箱栏板/加装篷布
二、重型厢式、仓栅式车辆加装自卸装置
三、仓栅式货车拆除顶棚杆
三、“巨型”集装箱货车
四、使用大规格轮胎
五、加装钢板、使用大规格钢板
六、二类底盘车上路行驶
七、平板自卸车改高栏板/厢式货车
八、特殊结构货车改重型栏板货车
九、轻型厢式货车更换车厢
十、罐式货车更换大号罐体
一、加高货箱栏板/加装篷布
诀窍一:挂车栏板超过600mm,四轴货车栏板超过1500mm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辆。
诀窍二:栏板高度与驾驶室喷涂高度不一致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辆。
前者一般为6轴的汽车列车,后者通常为4轴车辆,路面凡发现超过以上数值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需要注意的是,行驶证无蓬布盖、实车有的,且明显通过加装篷布增大载货空间的,也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辆。
驾驶室喷涂高度为124cm
实际高度160cm
图1 货车加高栏板情形1
图2 挂车加高栏板情形2
图2 加装活动折叠栏板
图3 货箱上加装篷布增大载货空间
依据:
1.《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 4.6.3 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600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800 mm,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1500mm。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4.7.6 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 80mm。
笔者建议,喷涂高度单位统一为mm。
二、重型厢式、仓栅式车辆加装自卸装置
诀窍:行驶证签注车辆类型无“自卸车”但车辆货箱安装液压举升功能或自卸装置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俯下身子,查看挂车前端或侧面的底部,是否存在液压油箱、液压油管、液压油缸等自卸装置。且目视货厢与轮胎间距较大,侧防护与挡泥板固定在大架上,后部下面有用来支撑移动的“移位顶”)
该违规情形通常为重型厢式、仓栅式半挂车,因车厢高度可远超栏板货车的600mm高度限值,将其车厢顶部拆除形成顶部开口式货车,用于超限超载装载砂石等货物,而加装自卸装置可提高运输效率。
按照《公告》管理相关规定,厢式载货车辆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不存在“厢式自卸货车”“厢式自卸半挂车”等车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管理相关规定,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明确了上述《公告》管理要求。
气管未走寻常路
厢体内部隐藏的液压油缸
图4 厢式挂车加装自卸装置情形
液压油箱
仓栅式货车
液压油缸与油管
液压控制阀
图5 重型仓栅式货车加装自卸装置情形
依据:
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货采用自卸机构;在《公告》管理环节一直在执行仓栅式载货车辆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的要求,《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11.3.8 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三、仓栅式货车拆除顶棚杆
诀窍:所有仓栅式货车,只要顶杆被拆除、或者可以徒手拆除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
仓栅式货车为了货物超高,增加可装载货物种类,通常将顶杆拆除,有部分拆除式、侧插式、整体收集式等模式。
顶杆拆除后集中置于车头与车厢之间
顶棚杆全部拆除
图6 顶棚杆拆除情形
依据: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11.3.6 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 500 mm。
更多仓栅式货车非法改装情况,请戳下面链接:【图文】大揭秘!仓栅式半挂车13种常见违规情形及处置建议🔗
三、“巨型”集装箱货车
诀窍一:挂车带有阶梯式物流车,车厢为整体形状,厢体明显长度、宽度超过底座,且与底盘使用焊接等固定方式连接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
诀窍二:从后部看像集装箱车,但侧面用篷布覆盖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欲盖弥彰,集装箱有必要用篷布吗?”)
诀窍三:挂车或车厢宽度超过2.55米,挂车长度超过13.75米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
当前海量的物流运输车存在非法改装嫌疑,已呈泛滥之势,该类型车辆登记类型通常为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平板自卸半挂车,通常使用定制车厢(非标准集装箱),尺寸严重超过机动车外廓尺寸限值,宽度可达2.8米左右,长度可超过挂车数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部分半桂车通过改装焊接箱体(罐体),与半挂车成为同一整体的问题,此行为改变了车辆已登记的车身结构,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涉嫌私自改变车辆用途,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外型为集装箱车
实际为“工”字型框架结构
图7 伪装的“巨型”集装箱货车
车厢宽度应小于2550mm
货箱长度远超底盘后端
图8 严重超长、超宽的物流车
依据: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11.3.10:所有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载货部位应采用骨架式结构。
11.3.13 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2019年8月1日起出厂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对2019年7月31日及以前出厂(即合格证发证日期在2019年7月31日或之前)的平板式载货车辆,其载货部位(平板)可以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但载货部位上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 4.1.1.2 其他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2规定最大限值。
表2 其他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
四、使用大规格轮胎
诀窍一:对比转向轮与其他轮规格,凡是规格不一致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
诀窍二:比对《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或警务通查询的轮胎规格与实际轮胎规格,凡是规格不一致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
路面常见的货运车辆,轮胎规格通常相同;为增大装载能力,同时考虑到成本问题,通常轮胎不会全部更换大号轮胎,所以经常存在前后、左右轮胎规格不一致。
笔者建议:警务通增加轮胎规格信息查询功能,以便路面检查时随时比对。
实际规格为13.00 R22.5
警务通查询为12.00 R20
图9 车辆轮胎规格加大图
依据: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4.17.7:在用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其货厢(罐体)结构及尺寸、钢板弹簧片数及形式、轮胎规格等技术参数和结构特征应与注册登记时一致。
9.1.1 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大设计车速的要求,但装用雪地轮胎时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或等于总质量的1.4倍。
五、加装钢板、使用大规格钢板
诀窍一:同位置钢板厚度、规则明显不一致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同组钢板厚度应一致)
诀窍二:同一车辆不同位置钢板厚度不一致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
诀窍三:钢板数量与《公告》或登记证书不一致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
为增加货车的载重量,通常会增加车辆后桥的钢板弹簧片,而在加装、更换弹簧片的时候,找同样规格、尺寸的则没有那么方便~
建议:警务通增加钢板数量信息查询功能,以便路面检查时随时比对。
钢板厚度不一,数量增加
部分钢板明显增厚
图10 弹簧片加厚、厚度不一致情形
依据: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4.17.7:在用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其货厢(罐体)结构及尺寸、钢板弹簧片数及形式、轮胎规格等技术参数和结构特征应与注册登记时一致。
六、二类底盘车上路行驶
诀窍:发现二类底盘车上路行驶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可直接查处。
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不具有容纳货物的装置或者专项作业装置的非完整车辆;二类底盘车上路行驶通常伴随有未取得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非法改装、安全设施不全、机动车载货长度高度宽度超过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等违法行为。2010年9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中明确规定:严禁底盘等非完整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类型车辆通常会取得临时行驶号牌,但其获取临牌的时候提交的是整车合格证,路面行驶车辆无货箱,可视为与临时号牌登记、《公告》及CCC认证信息不一致的非法改装行为。
更多、更深入查处二类底盘车辆违法行为,请点击下方链接:
【图文】“二类底盘”乱象治理——生产销售源头与路面典型违规行为执法参考🔗
无、侧后防护装置
无货箱的非完整车辆
图11 二类底盘车辆上路行驶
七、平板自卸车改高栏板/厢式货车
诀窍:行驶证为重型平板挂车,实车为高栏板车(栏板高度超过600mm)、或者集装箱车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
图12 重型平板车改装成厢式自卸车
这种车辆通常为6轴挂车,栏板高度超过600mm,甚至超过1500mm,重型平板自卸车的那些事,请戳下方链接:
【图文】重型平板半挂车自行加装货箱是否违法违规?🔗
八、特殊结构货车改重型栏板货车
诀窍:行驶证为特殊结构货车,但车头未喷涂栏板高度的,且货箱栏板超过1500mm,顶部开口,装载砂石、煤炭等货物的,可判定为非法改装车。
图13 压裂砂罐车出厂图
驾驶室未喷涂栏板高度
尾门已改装自卸车门,且
货箱顶部未封闭
图14 压裂砂罐车改装成栏板货车图
改装前的式样
改装后的自卸尾门及挂钩
图15 改装前后尾部对照情况
九、轻型厢式货车更换车厢
诀窍一:待售车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或多种情形的,可判定为非原厂车厢:一是车厢宽度超过2.1m未安装顶部示廓灯的;二是货箱与大梁联结位置,中间有缓冲夹层的;三是车辆与大梁固定角钢,并非垂直地面,并呈一定角度的;四是车厢长度大于底盘长度的。
诀窍二:有以下情形的,应重点排查是否为原厂车厢:一是车辆外廓长度接近5.9米,货箱内长接近4.2米,轮胎规格在7.50 (含)以上的,特别是仓栅式、自卸式等货车,可能为为非原厂车厢;二是示廓灯、反光标识缺失,灯具被货箱遮挡的。
左右上角有示廓灯
(原厂车厢)
左右上角无示廓灯
(非原厂车厢)
图16 示廓灯对比图
原厂车厢与底盘无明显缓冲层;二者采用螺栓连接/铆接,且衔接部位规整
非原厂车厢与底盘有明显缓冲层;二者采用钢板焊接,且衔接处较为凌乱
图17 原厂与非原厂车厢与底盘固定方式比较
车厢长度明显超过底盘
原厂底盘线路无法与车厢灯具连接
图18 加长车厢相关特征
依据: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4785-2019 5.13 示廓灯(符合GB5920要求的灯具) 5.13.1 配备:宽度大于2.10m的车辆应配备。宽度介于1.80m~2.10m的车辆选装。带驾驶室的底盘选装后示廓灯。
十、罐式货车更换大号罐体
诀窍:对比行驶证,特别是罐体大小、罐体倾斜角度,必要时,调取车辆《公告》,比对罐体占车身比例及自身分段情况。
22方超标罐车
15.5方标准罐车
图19 超大罐与标准罐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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